江毅、郑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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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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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符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〔2014〕第十三号,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〔2021〕第八十八号修改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,经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)、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,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)、《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渝安监发〔2018〕50号)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要求的安全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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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氨水装卸点缺少淋浴洗眼器。
2. 电气线管终端未接地;电机动力线连接不规范。
3. 合成氨废油处理泵控制柜(防爆控制柜)螺栓未紧固;防爆接线盒螺栓使用不规范。
4. 110kV六氟化硫开关柜未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。
5. 综合罐区储罐外壁未设相关标识。
6. 综合罐区(磷酸)部分法兰盘未采取防喷溅措施。
7. 表面温度>60℃的管道及附件未采取防烫措施。
8. 氯化钾库房码放未设防潮托盘。
9. 机加工厂房内,机加工设备传动轴超过30mm未设防护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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